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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付10万买榴莲,销售知情不报反私吞?

作者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26-05-25 10:05:38点击:

买榴莲多按一个“4”,1万变11万,这本是手滑之失。更离谱的是,销售明知客户多付了10万块,不仅没吭声,还找财务把钱转进了自己银行卡。几个月后,消费者才发现这笔“消失的巨款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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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多付的10万块,被销售私吞?】

近日,河南的何女士夫妇遭遇了一件离谱事。丈夫购买榴莲时,本应支付11480元,却因手滑多按了一个“4”,瞬间支付了114804元。更令人咋舌的是,多付的10万余元巨款在几个月后竟被商家销售转入自己私账。

面对何女士的追讨,商家虽承认多收钱,但钱已打给销售,事情陷入僵局。消费者手滑多付钱,销售知情不报反而“闷声发大财”,这笔钱到底算什么?谁来还?

【销售的“沉默”与“私吞”:从民事不当得利到刑事犯罪】

在法律层面,这笔多付的10万余元,性质非常明确。

首先,对于商家而言,何女士多付的款项属于典型的“不当得利”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商家有义务全额退还这笔钱。

然而,本案的关键在于销售人员的行为。他明知客户多付了钱,不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,反而利用职务之便,谎称退款将钱款转入自己账户。这一行为,已经远远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,极有可能触犯了刑法。

【涉嫌职务侵占罪】

销售人员作为公司员工,利用其处理客户退款、对接财务的职务便利,将本应退还给客户的公司财物(此时多付的钱款在商家处,属于商家对客户的负债,销售人员通过欺骗手段从公司截留)非法占为己有,且数额巨大(10万余元已达到“数额较大”的追诉标准)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,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

【商家的责任:员工“闯祸”,公司能独善其身吗?】

很多商家可能会觉得委屈:“这是员工个人的违法行为,公司也是受害者,为什么要公司承担责任?”

但在法律上,这种想法是行不通的。销售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。他在工作中,利用公司赋予的职权(处理退款),以公司名义与客户和财务对接。对于客户何女士而言,她有理由相信该销售人员的操作代表了公司的意志。

因此,商家公司必须首先承担民事责任,即向何女士全额退还多收的11万余元。这是基于买卖合同和不当得利产生的法定义务。至于员工私吞钱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,那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,公司可以在承担对客户的赔偿责任后,依法向该员工进行追偿,但这不能成为拒绝向客户退款的理由。

【律所提醒:遇到“手滑”或“被坑”,你该怎么做?】

这一事件给商家、消费者以及企业管理者都敲响了警钟。作为法律从业者,我们有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:

第一,对于消费者:保存证据,直接找“正主”。

一旦发现转错账或多付钱,不要慌张。

截图取证: 立刻保存转账记录、支付凭证、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。

明确对象: 如果你是在购物,直接找商家(公司主体)要求退款,不要被“业务员个人行为”的说辞带偏。

法律途径: 若对方拒不退还,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七条,起诉对方返还不当得利,并可主张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。

第二,对于商家:规范财务制度,这是保护自己。

公司应当严格规范收款流程,大额款项应直接转入对公账户。在上述案件中,该公司的财务在没有正规手续(如客户退款申请单)的情况下,仅凭销售一句话就将10万元巨款转入个人卡,这暴露了严重的财务监管漏洞。公司不仅要为此买单,还面临着内部员工持续犯罪的风险。

第三,对于员工:别人的钱,一分也别惦记。

该销售的行为已经不是“贪小便宜”,而是触犯了刑法。面对从天而降的巨款,一时的贪念换来的可能是数年的牢狱之灾和职业生涯的断送。

“榴莲”没有错,错的是人心的贪婪和管理的缺位。

就本案而言,何女士完全有权要求商家立即返还10万余元不当得利。至于商家和销售之间的“内讧”,留给法律去解决。那个自以为“发了横财”的销售,恐怕很快就要面对法律的铁拳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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